为了维护我国茶叶出口业务秩序,扩大茶茶叶的日期,促进茶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1998年8月10日起,国家不再对茶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管理。外经贸部批准的茶叶出口经营权外贸公司、茶叶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完成交易。未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其他出口企业不得出口茶叶。与利比亚、突尼斯和其他国家的政府间茶叶贸易由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指定的出口企业经营。
第二条国家茶叶出口实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单独配额制,相关出口企业按照中国食品、土壤、牲畜进出口商会协调计划对外进行交易。
第三条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外贸部门要严格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安排,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以及名优茶叶出口商出口。只要市场有需求,企业能够出口,外经贸部就能达到出口配额。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有权出口茶叶的直属企业,应当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局颁发的茶叶出口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发放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发放,其中乌龙茶份出口许可证由福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放。广州专员办签发。
第五条茶叶出口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出口已有统一茶叶编号和出口标准样品的茶叶,出口前必须按照统一茶叶编号和出口标准样品进行检验。绿茶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指定。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其中珍珠茶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指定,其他口岸不准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第六条中国食品、土壤和牲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茶叶出口的协调和服务,负责制定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和市场的协调措施,并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茶叶出口企业在进行茶叶出口检验和申请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明确具体的茶叶种类和规格。美国法典,不允许一般使用“茶”或“中国茶”等名称。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商检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发证机构不予发证。
第八条为了稳定茶叶出口渠道,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国家鼓励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发展出口茶叶新品种,创建名牌。
第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应和技术水平符合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授予茶叶出口权,并优先考虑具有著名商标和茶叶编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出口企业违反本规定,使用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绿茶及其他茶叶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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