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设立了茶叶的进出口质量检验监督机构。

茶叶检验与评价的发展与饮茶的起源和演变密切相关,并相互促进。早在唐宋时期,中国就记录了茶叶品质和真伪的鉴定。茶圣的陆羽、蔡襄的《茶经》、黄茹的《茶录》和黄茹的《品茶要录》都对茶叶评价进行了描述和总结。18世纪末,随着世界茶叶贸易的发展和繁荣,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假冒伪劣产品而蓬勃发展。对此,进口国的消费者反应强烈,促使政府立法禁止进口假茶。1725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了禁止茶叶掺假的法律。1766年,增加了一项关于“对狱中罪犯的惩罚”的规定。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禁止进口假茶的法律。18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二项法律,禁止进口掺假劣质茶。1911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贸易禁令,这与检查有着更密切的关系。茶叶检验成为茶叶贸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0多年来,茶叶检验在内容和深度上都不断发展。各国对传统的和目前主要的质量评价方法——茶叶感官评价方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评价室的条件、茶叶评价器具、茶叶评价用水、茶叶评价程序、主要质量因素和各因素的重要性、茶叶评价术语、评价方法、抽样方法、茶叶样品等。使其更加科学和标准化,提高感官评价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在完善感官评价方法的同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对茶叶的理化评价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讨论了茶叶的物理性质,分析了茶叶中各种有效化学成分的含量,并从测量数据中寻找理化评价方法来鉴别茶叶的品质,而不是感官评价。我国的茶叶院校、科研院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在茶叶形状容量、茶汤电导率、颜色比较、水提取物检测、咖啡因、粗纤维含量、茶多酚含量、儿茶素含量、茶黄素和茶红素含量、氨基酸含量、茶氨酸含量以及红碎茶品质的化学鉴别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日本、斯里兰卡等国分别研究了绿茶叶绿素与脱镁叶绿素含量之比与茶叶品质的关系。在英国,将红茶茶汤黄、茶红素和茶红素的分光光度法和茶叶品质鉴定应用于市场评价,用光电比色法测定红茶汤色、多酚和茶黄素三项指标。法国比较分析了茶叶香气成分与价格的相关性。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等国家采用气相色谱、红外光谱和质谱等新技术分析茶叶的香气成分。然而,茶叶的色、香、味的形成是复杂的。茶叶的质量和等级不仅与所含成分的数量呈正相关或负相关,而且往往是许多成分适当比例的协调和综合作用的结果。他们组合的比例还不知道。因此,感官评价方法仍然在许多国家和国际贸易中用于茶叶的质量、等级和鉴定,并且一些物理和化学测试和项目得到了协助。

本世纪茶叶检验的另一个特点是各国对茶叶检验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业食品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gricultural Food technology Committee)在20世纪60年代成立了一个茶叶分技术委员会,即ISOTO 34SO8,承担组织制定国际茶叶标准的任务。这是一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尽管其决议没有约束力,但它们得到了所有国家的承认。目前,该组织有20个正式成员国、26个观察员成员国和7个联络成员国。它举行了14次会议,发表了370份研究报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卫生已经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卫生已经成为食品质量最重要的条件,并引起了政府和贸易部门的重视。因此,茶叶卫生项目的建立及其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了自己的卫生法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洲共同体、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等30多个国家(地区)组织建立了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辐射、黄曲霉毒素、内含物等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限量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喝茶。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茶叶的声誉,促进茶叶市场的繁荣,许多茶叶进出口商建立了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设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在主要茶叶生产省(区)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未经检验合格的茶叶不得出口。印度政府有33,354个茶叶局,这是一个茶叶质量监督机构,并制定了茶叶质量控制条例,在原产地和装运港进行检查,以便严格遵守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斯里兰卡,所有茶叶在生产过程或出口中的质量都受到政府设立的茶叶局的监督。除申请提取咖啡因、色素及他工业用途许可者外(不包括速溶茶的提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劣质茶叶不得出口。肯尼亚和乌干达由国家标准局监管。毛里求斯由茶叶局监管,未经主管当局检查,不得出口。

茶叶进口国的英国政府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在伦敦拍卖市场销售的所有茶叶必须符合ISO3720红茶规范标准(已转换为英国国家茶叶标准),否则不得销售。美国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内设立了茶叶检验部门,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验。产品质量低于法定标准,污染恶化或纯度不符合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人员有权禁止进口,茶叶中农药残留在允许范围内,否则为违法行为。澳大利亚海关《进口管理法》规定,有六种茶叶绝对禁止进口,包括掺假茶、不卫生茶和浸泡茶。德国、法国、日本等其他进口国。有政府指定的机构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验。如果它们不符合本国的质量和质量要求,则禁止进口甚至销毁。

许多进口茶叶的发展中国家实施了“全面进口监督计划”(CISS)。他们都委托世界著名的检验机构,如日本的“OMIC”(日本海外商品检验公司)和“JIC”(日本检验有限公司)。这些机构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的检验证书应作为这些国家结汇和结关的依据。目前,30多个国家实施了全面的进口计划,包括巴基斯坦、伊朗、印度尼西亚、多哥、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里亚、马里、加纳、喀麦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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